一、标准化厂房招商
集中区已建成标房400万平方米,计划建设标房1000万平方米,着力打造全国最具特色的千万平米标房招商示范园区。
(一)厂房规格
有能够满足各类企业生产需求的单层、多层等10多种规格厂房,凡高新中小项目均可入驻。
(二)使用方式及价格
可租可买,也可以先租后买,价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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厂房类型 |
租赁价格 |
出售价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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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层厂房 |
檐口9.6米以上 |
9 |
18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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檐口9.6米以下 |
8 |
17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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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层厂房 |
一层 |
7 |
16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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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层以上 |
6 |
1350-1500(二层以上每层递减50元/平方米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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写字楼 |
10 |
25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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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租房 |
5 |
/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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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招商政策
1、标房标配政策:
需配备货梯、行车、变压器、消防喷淋和无尘室的,集中区按照“标房标建、标配标补”和“先安装、后补贴”的原则,对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方给予统一公开补贴。
2、租金补贴政策
自签约之日起5年内,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/千平方米或年销售收入达到400万元/千平方米的,补贴(减免)一半租金;对设备投资达到300万元/千平方米或者年销售收入达到600万元/千平方米以上的,补贴(减免)全部租金,累计租金补贴不超过三年。
二、合作共建园招商
采取“政府给政策、给奖励,企业自主建设、自主招商”的模式。
(一)建设要求
1.综合容积率应达到1.3以上,整体规划、整体建设、整体验收,核心项目使用厂房面积不少于总规划面积的20%.
2.应自土地摘牌之日起18个月内,基本完成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,对一次性建设容积率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、每超过3万平方米(含不足3万平方米的),建设期限顺延1个月。对单体建筑物超过5层的,每超过一层,该单体工程建设期限顺延1个月。
(二)鼓励政策
1、建设奖励政策
基建补贴政策。厂房达到交工验收条件的,按实际建成计容面积100元/平米的标准,对场地平整、软基处理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以补代奖。建设期限超过18个月的,按每逾期1个月相应减少补贴10元/平米,超过规定时间10个月的不予补贴。
公租房补贴政策。按省住建厅有关规定申请建设公租房的,集中区分配计划指标,并及时全额拨付公租房补贴资金。
2、标房标配政策。同等享受集中区标房招商的标配标补政策。
3、租金补贴政策。同等享受集中区标房招商的租金补贴政策。
四、其他重点优惠扶持政策
(一)对属于高新技术产业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工业强基相关产业,设备投资总额600 万元以上的,按生产设备实际投入额的4%给予支持,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(二)首次进入规模工业企业(主营业务达2000万元),奖励5万元;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、10亿元、50亿元、100亿元的,当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、50万元、100万元、200万元。
(三)首次年出口额达200 万美元、500 万美元、1000万美元和3000 万美元,分别一次性给予出口成本费用10 万元、15 万元、40万元和60 万元支持;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30%的支持。
(四)企业新招员工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,就业满3个月并交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,按每人8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;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,可申请人均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,其中高校毕业生按人均不低于500元给予补贴。
(五)企业当年技术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1.5%以上的,给予10万元支持;
(六)新认定的国家级(重点)新产品,一次性支持20万元;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,每个产品支持2万元。新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,每件支持1万元;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、优秀奖的企业,分别支持30万元、15万元;获得省专利金奖、优秀奖的企业,分别一次性支持10万元、5万元。
(七)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一次性支持20万元,复审通过的再支持5万元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创新型(试点)企业分别支持50万元、10万元。对新认定的省级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,一次性支持5万元。
(八)新获得中国名牌、中国驰名商标、中国名牌的,一次性支持20 万元;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、著名商标的,一次性支持5 万元。
(九)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50万元、30万元、25万元和5万元。
(十)对列入国家、省试点的智能工厂,数字车间,分别一次性支持100万元、50万元和40万元、20万元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,分别一次性支持100万元、50万元。